模拟题(第八套)
材料一:
虽然所乘列车晚点令人十分懊恼,但大多数国人已经习以为常。然而,西安一名“较真儿”的律师却因列车晚点把铁路局告上了法庭。虽然索赔金额只有9元1角钱,但这件事还是引起了当地媒体和群众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西安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家兴购买了2005年10月21日16:48西安开往镇安的4 774次列车车票,但这次列车却晚点1小时32分。毛家兴对记者介绍说,当时他只是要求西安铁路局及火车站解释列车晚点的原因,不料却遭到无理拒绝及恶语中伤。
毛家兴认为,列车晚点耽误了他的工作,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将西安铁路局及西安铁路局西安车站起诉到法院,提出了两项民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其赔礼道歉;判令两被告支付其违约金4元,并按照服务行业每小时4元多的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其误工赔偿5.1元,共计9.1元。
2006年1月9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毛家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毛家兴承担。据了解,毛家兴不服此判决,已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上诉状,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目前,旅客因列车晚点与铁路部门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但鲜有旅客胜诉的案例。2003年9月21日下午,旅客黄志宏在汉口火车站准备乘坐当天到浙江义乌的K13次列车,但因该车晚点6个半小时,他选择退票,同时要求火车站赔偿订票费10元及其他损失100元,但被站方拒绝。
然而,我国铁路方面也有过对受晚点影响的旅客进行赔偿的先例。2005年2月18日零点左右,在南京火车西站,14名旅客因列车晚点2个多小时而拒绝下车,坚决要求铁路方面向他们赔礼道歉,并提出赔偿要求。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僵持,铁路方面最终向每位旅客支付了200元,并派专车把这些旅客送回家中。
在审理该案的法庭上,西安铁路局表示,不否认运输合同的成立,也不否认晚点的事实。
西安铁路局还认为,《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均没有关于列车晚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规定。毛家兴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车票属于标准合同,铁路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按有关铁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来执行。因此,本案不存在适用《民法通则》的条件。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毛家兴购票乘坐列车,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形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铁路法》第72条规定,“本法所指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据此,与毛家兴发生运输合同关系的是西安铁路局,因运输合同发生纠纷,毛家兴应起诉西安铁路局,而不宜起诉西安火车站。
西安铁路局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铁路法》的规定,保证旅客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乘车、正点到达。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如果列车晚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否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尚无规定。因此,毛家兴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毛家兴在诉状中所称遭“无理拒绝、恶语中伤”一情节,法院认为,因毛家兴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确认。
对这样的结果,毛家兴表示“完全在意料之中”。他向记者打了这么一个比方:金庸笔下的武侠人物周伯通有一门“左右手互搏”的功夫,而现在铁路营运部门和监管部门用的也是这门功夫。铁路法院与铁路局同属一个部门,目前的这种机制,使得监管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产生效力。
另外,毛家兴表示,他所依据的《合同法》以及铁路部门的《铁路法》虽然有普通法和特别法之分,但二者并不冲突,而是可以起到互相补充的作用。他相信自己的要求依据法律是有理有据的,因此他会继续提出上诉。
西安铁路局虽然胜了官司,却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在一审胜诉后并没有感到轻松,也不想再多谈。法院判他们胜诉,说明他们是依法办事,是没有错的;但目前列车晚点确实是个大问题。我国人口众多,铁路营运线少,全国7万多公里铁路,每人平均只有5厘米的铁路线。尽管铁路部门一直在为“正点”努力,但晚点仍不可避免。旅客们对此有意见,但他们确实也无可奈何。
毛家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自己更深层次的诉求。他说,仅一审的诉讼费、交通费、文书费用等,自己就已花了300多元,还不包括自己时间和精力上的损失;二审要在郑州开庭,费用更是不菲。所以,要求9元1角钱的赔偿并不是他打官司的目的;他是希望借此来为铁路部门目前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提个醒”,同时也希望这样的公益诉讼能唤起更多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意识。
材料二:
日前,郑州某公司会计葛锐在郑州火车站一个厕所门前与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他说:“当时我说这个火车站收费已经被国家计委取消了好多年了,你为什么还在收费?”葛锐的根据是国家计委的152号文。
152号文是财政部国家计委合发的,其中公布了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而火车站厕所的收费就在取消之列。葛锐就这样打起了三毛钱的官司,要求郑州火车站退还他的三毛钱,并且赔礼道歉。
受理此案的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副院长王继生说:“原告拿的是国家财政部的文件,被告却拿来了铁道部的文件。”根据铁道部的文件,不是所有的火车站厕所都不能收费,而是指站内厕所,也就是站台上的厕所不能收费。发生纠纷的厕所位于候车室旁边,不在站台上,因此这个厕所可以收费。那么究竟哪份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呢?
二七区法院专程赴北京咨询这几个部委,财政部、国家计委、铁道部,国家计委、国家财政部这两个部门对这个问题都是在相互踢皮球,相互在推。
最后一审判决时没有依据两个部委的红头文件,而是根据河南省物价局下发给郑州火车站卫生局的收费许可证,驳回了葛锐的起诉。
一审败诉以后,葛锐说他很伤心,甚至对法律产生了怀疑。为三毛钱官司他继续上诉,而且认为二审必胜无疑,因为他得知今年4月29日,国家财政部又下发了一份新文件,再称火车站上所有的厕所都不许收费。
国家财政部收费管理处黄维健说:“铁道部本身没有这个权利,铁道部收费应该报到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批,自己没有收费立项审批权。”
郑州铁路分局对财政部的新文件却极为不满。郑州铁路分局法律顾问谢茂芝说:“铁道部也是一个部委,财政部也是一个部委,国家计委也是一个部委,怎么能一个部委否定另一个部委的文件呢?”
材料三:
前不久,媒体纷纷报道了湖南耒阳一高速公路交警中队因为和交通管理部门争抢利益而悍然关闭京珠高速公路的荒唐事件。事件的起因是公路上发生了一起小事故,两部门都想用自己的拖车“施救”,因为谁得到了“施救”机会,就意味着谁可以收取拖车费800元。在争执不下的情形下,交警方面竟然将正在行车的高速公路关闭,造成大范围堵车。从表面上看,这事源于“管理权冲突”,其实,争抢利益才是根本原因。一起因为蝇头小利而不惜牺牲巨大公共利益的荒唐之举,就这样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着实让人感到悲哀。
无论是交通管理部门的清障车,还是交警的拖车,都是行政机关为了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而配备的公务用车。无疑,配备这些公务车的经费来源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国家税收。按照行政组织法的理念和通行的做法,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服务,是不应该收取任何费用的。从宏观上看,这些费用早就纳入了国家预算体系,它属于国家预算内支出的合理部分。出动一次清障车,就向服务对象收取800元,即使是专营服务的商业机构,这样的收费标准都有牟取暴利的嫌疑,更何况一个本不应收取任何费用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公共服务收费的情形实在是太普遍了。笔者就曾亲眼看到过一件事:一位出租车司机违章将车子停放在路边,不到一分钟,本来就停在路边的一辆交警拖车轰隆隆开过来,将这辆违章停放的出租车拖起,出租车司机反复向交警求情,交警放下了这辆车,但坚决收取了300元拖车费。看到那拖车不过开了10米路程就收取如此高的费用,笔者不解地问交警,交警答曰,这就算是给出租车司机的一次教训吧—— 我恍然大悟:原来高额收费竟有那么神奇的作用,一方面可以捞取利益,另一方面可以起到处罚违章者的警诫效果。
类似于拖车高额收费的情形,细想起来还真不少,比如卫生防疫部门高额的化验费、法医鉴定中高得离谱的鉴定费,还有前几年某些地方高达数千元的结婚证登记费,等等,不一而足。所有的这些不合理收费,其本质上已经使担负公共服务职能的必要设施或程序沦落为个别行政机关(有时甚至是行政机关中的少数人)谋取利益的工具。如此的沦落,至少存在两方面的危害。
第一方面是,行政机关的财政预算已经成了一句空话。这里的根本原因并不是预算体系和预算方法不科学,而是预算对于某些行政机关而言,根本就没有任何约束力。他们无视预算的存在,愿意怎么花钱,就怎么花钱,反正,花完预算规定的额度,可以再以“预算外收入”为名向行政相对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从某种意义上讲,预算外收入,已经成了行政机关收取一切不合理费用甚至是违法收费的堂皇借口。
第二个方面,是行政相对人特别是纳税人在交纳了法定的税费后,本来应该享受所缴税费带来的良好服务,没料到,那些用税费购置的服务设施,反倒成了进一步赚纳税人钱的工具。早知道这样,还不如不让行政机关购买所谓的“服务设施”。
材料四:
2月11日1月23日下午,北京律师程海将一纸诉状寄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他以铁道部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自己春节前买不到回家火车票,不能及时与父母团聚为由,要求法院责令该部赔礼道歉。
申论要求:
1、概括材料反映的主要问题。(250字,20分)
2、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350字,30分)
3、针对材料反映的问题展开论述,写一篇议论文。(1 200字,50分)
作答参考:
我国社会公共服务虽然达到了较高水平,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社会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与强化政府职能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特别是优质资源供给与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矛盾;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供给不均衡和社会公共服务各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比较明显;社会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还不够高。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长期以来“重经济发展,轻社会服务”的发展理念有待彻底扭转,亟待强化社会公共服务意识,加大对社会公共服务的投入;二是对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和非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管理混同,对非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投入挤占了对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投入,“缺位”和“越位”问题并存;三是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事不分,管办不分,导致社会组织发育不足,社会资源没有实现有效配置,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模式陈旧僵化
、运行效率低下。四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资源分割严重,重建设,轻运营,重新建,轻存量资源的整合,重设施等硬件投入,轻人力、管理等“软件”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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