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和地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
组成和任期 |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他们都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自十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增设了若干专职委员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职权 |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
解释法律。 |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 |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 |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 |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 |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 |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 |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 |
决定特赦。 |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 |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 |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权利。
(2)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
(4)有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
(6)言论免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7)物质保障权。
(8)其他权利。参观、视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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