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 |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 | 中国公民 |
年满十八周岁 | ||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 ||
不能行使 选举权的 三种情况 |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 |
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 | ||
精神病人。 | ||
平等原则 |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含义 |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
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情况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 ||
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 ||
更加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 | 实行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以及保证各地、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 |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 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 |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 ||
秘密投票原则 | 无记名投票 | |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 ||
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
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自治机关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②制定机关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不包括常委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③批准生效和备案(向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3)财政经济自主权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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