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4)(5)
2009-11-13 11:05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作者:广西人民政府办公厅 来源:广西人民政府办公厅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本自治区参与处置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信息报告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建议,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置建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自治区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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