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整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区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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