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根据遴选职位名额和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差额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遴选职位名额不足3人的,差额1人;超过3人不足7人的,差额2人;超过7人不足12人的,差额3人;12人以上的,差额5人。
第十七条 遴选单位依据遴选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对考察合格者,由遴选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指定的医院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考试成绩和考察、体检情况,由遴选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遴选对象,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拟遴选对象所在单位、遴选机关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所属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遴选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期间,遴选人员在原单位的一切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办理转任等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准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和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遴选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应自觉遵守遴选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保密等制度规定,不准循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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