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遴选资格条件
第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公务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
(二)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特殊急需专业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符合公开遴选职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身体健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的;
(三)其他不适宜参加遴选的人员。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遴选计划和方案;
(二)发布遴选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试;
(五)考察与体检;
(六)公示、试用和审批。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遴选计划由遴选单位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遴选单位编制、职数和缺额情况,以及公开遴选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等。
遴选计划一般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批按分工范围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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