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遴选单位提出的遴选计划,组织制定遴选方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发布遴选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遴选单位、职位名称和职位数;
(二)遴选范围、报考资格和条件;
(三)遴选程序和方式;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报名方法;
(六)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三条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个人自荐报名的,进入面试前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遴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不得低于3:1,达不到比例的取消遴选计划。
第十五条 遴选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职位适应能力。
笔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遴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面试由遴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笔试、面试试卷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遴选单位统一命制。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合成确定考试综合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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