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其中,此前已报考省内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报考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录机关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3年内取消其再报考公务员的资格。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1至2年。
(三)报考从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职位的新录用公务员,原则上安排在乡镇机关工作。如原所在村(社区)工作需要,可继续兼任原职务;任职期满后,如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同意后,可继续作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候选人参选。确因工作需要向县(区)以上机关流动的,应在乡镇机关工作满五年以上。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为确保招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公开举报电话,举报案件的查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共同负责。
本公告由眉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电话:(0833)8168528
眉山市纪委监督电话:(0833)8444444
眉山市委组织部监督电话:(0833)816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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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