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各级人事部门要对服务期满后尚未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求职登记制度。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服务期满后尚未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人事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并为落实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各种人事关系转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三支一扶”计划相关部门要积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推荐就业岗位,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就业。对服务期满后的困难家庭“三支一扶”大学生,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实施重点推荐、优先安置。
第三十五条对服务期满后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和继续留在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要做好人事代理等相关人事人才服务。
第三十六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颁发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