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其户口及档案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二)非本市生源“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暂时保留在学校,可以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三)人事档案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服务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服务单位要将“三支一扶”大学生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切实通过多种形式,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业务素质。“三支一扶”大学生因报考执(职)业资格参加必需的培训,由服务单位按照在职人员的规定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按《关于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相关经费安排等问题的通知》(沪人发〔2006〕145号)文件规定享受日常生活补贴、政府奖励、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交通补贴等。
第二十一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服务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经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予以调整。调整时,应做好相关的备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休息(假)权。
第二十三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应当遵纪守法,按照“三支一扶”政策规定及服务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服务单位各项制度,不适合继续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经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后,可终止其“三支一扶”服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