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募
第十条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和回生源地农村基层服务的毕业生优先。
第十一条招募对象主要为本市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外省市高校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本市“三支一扶”计划招募时间为每年上半年。根据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招募方案组织实施。招募工作按照汇总计划,组织招募,确定人选,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期限为2年或3年,由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岗位需求,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中约定。
第十四条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在“三支一扶”大学生上岗前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的方针政策、本市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本市农村经济社会情况、基层工作方法等。
第十五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应当在指定时间内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未按规定参加的,视为放弃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第十六条在乡镇(街道)、村基层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应当与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签订“三支一扶”计划协议,在非乡镇所属单位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三支一扶”计划协议。协议一式四份,乡镇(街道或单位)与大学生各执一份,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一份,另一份存入大学生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