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三支一扶”大学生本人申请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15日(支教大学生应提前30日)向服务单位及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服务单位及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离开服务岗位。离开服务岗位前,应当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疗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请假3日以内(含3日)的,须经服务单位同意。
(二)请假3日以上的,须经服务单位同意并报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
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日,1年内累计不超过20日。
第二十七条服务单位如发现“三支一扶”大学生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应及时上报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达15日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服务资格,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将情况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的,从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或确认终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各项补贴,并由人才服务中心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一年后终止服务资格的,其“三支一扶”服务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第三十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如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会同服务单位及时处理,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上海市“三支一扶”计划服务考核鉴定表》(由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制作),并经服务单位、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填写考核鉴定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就业推荐
第三十二条“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