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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护群众的物质利益,从源头防止群体性事件
一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解决经济基础问题。我国现阶段所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无论是经济领域的物质利益关系引起的利益矛盾,还是政治理念、民族差别或是城乡之间的矛盾,归根到底都源于经济原因。倘若我们的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的水平提高了,我们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的回旋余地就必然会更大。经济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得到改善,社会稳定就有了深厚的物质基础。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要下大力气解决好亏损企业、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努力实施再就业工程;要改进和加强以“联、帮、促”为主的多种措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带动社会各界献计献策,共谋发展;要采取“路教”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到农村宣传,促农业发展,帮农民致富,为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二是减轻群众负担,关注民生问题。近些年农村发生的一些矛盾,有些地方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状况迟迟得不到缓解,寻根溯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多取少予”和侵犯群众利益造成的。决策者要树立正确理性的政绩观,不能脱离实际,好大喜功,只顾眼前的虚假繁荣,去牺牲老百姓的利益。而要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埋头苦干,量力而行,切实解决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问题。同时,社会福利目标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即不能超载也不能人为压低,只有这样才能让广大群众在为发展付出代价的同时,分享到发展的成果,调动和维系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三是要健全社会救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要逐步形成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社会安全网,实现社会公平。要完善“低保”,建立医疗、教育救助制度。对那些通过自身劳动仍不能解决生活温饱者,国家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困难家庭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重大事故和灾情等方面的救助。比如,要用减免学杂费和恢复人民助学金的办法,实行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同时要建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物价指数的上升,适时调整低保标准的机制,使之成为一种可操作的制度性安排。
(二)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
一要大力发展基层民主。要通过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减少民主欠缺带来的社会矛盾。一方面健全与完善村务公开制度。通过地方立法限定村委领导权力行使的范围,并将应公开的村务内容设定为村委领导被罢免的具体条件,以及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促使村委会领导将村务公开视为特定责任,全面促进村务公开,并将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内容和方式。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委、基层政府和村党组织对基层民主选举的监督内容和形式,排除家族势力对选举的干预、影响与控制,防止因选举不公正而产生社会冲突。
二是完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及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使社会矛盾的处理和解决有法可依,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健全法律法规,关键要从法律层次界定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规范处理群体性事件相关机关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运行机制等,要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乱纪的惩戒作出法律的规定。特别要抓紧制定群体性事件处理的专门法律,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使之出台。同时,要健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规定,对不合时宜的规章及条款给以修订和废除。比如,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专门指导性文件,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具体意见。其中包括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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