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定义判断

    46.A 解析:本题的关键信息点可分解为:①基于公共需要②根据法律法规③强制方式④无偿取得⑤财产所有权收取罚款并不是基于公共需要,行政机关收取罚款实际上是一种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其他三项都属于行政征收。 

    47.B 解析:这道题对稍有点法律常识的考生来说应该十分简单。但是定义判断这种题型是不会考查具体的专业知识的。考生只要抓住所给定义中的关键信息即可得出答案。A项只要注意“虽不构成犯罪”即可知肯定不属于逮捕。C项只要抓住“在一经济纠纷案的开庭审理中”和“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即可,法院采取的行为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D项就更为容易了,注意“村干部”,其不属于题干中所要求的主体。本题最重要的三个字是“被告人”,被告与被告人所属的法律范畴不同,因而所指的对象也就不同。被告属于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的范畴,是指被提起民事、经济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它的对称是原告。而被告人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是指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A项只要注意“虽不构成犯罪”即可知肯定不属于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说,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48.B 解析:想要排除A项,需要了解什么是遗嘱。遗嘱是行为人在去世前安排其去世后有关事宜的法律行为。A项显然不符合“活着的时候”这一条件。C项只是说“让孙子在自己的房子里结婚”,并未说明房子的所有权归孙子所有,如果再教条一些,题干中说的是“钱”,对其狭义理解只能为货币,即便是广义理解为可以变为“钱”的财产和财产所有权,C项也不符合要求。D项所述的情况是由于李先生的失踪引起了继承关系。这是法定事由引起的财产权的变化,不符合“施赠人自己决定”这一条件。

    49.D 解析:如果把题干稍微翻译一下,这道题就会显得稍微容易一些。“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思就是说只要自己作出了某一行为,不需要对方同意,就可以使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A项中由于卖方暂时缺货,卖方要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能够解除,肯定还需要买方的同意。B项中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是不可能仅凭承租人的要求就当然能降低租金的,还需要出租方同意。C项也是同样的道理。

    但是D项就不同于前三项。债权人单方主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债务的免除,债权人的这一权利被称为“免除权”。行使对债务人有利的免除权,肯定是不需要债务人同意的,因为这是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了这种表示,双方的债务关系就已经消灭。这也是民法中的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体现。

    50.C 解析:“围海造田”不符合“向水域索取实物”这一条件,其目的是发展“畜产饲料供应”,是与“蓝色革命”背道而驰的做法。

    51.D 解析:D项中,计算机网络并不是赵某的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赵某只是在网上与刘某交流。赵某实际实施的是强*罪,攻击对象为刘某,不存在犯罪工具。A项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犯罪行为。B项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C项同样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其实施的是盗窃行为,窃取的是虚拟财产。

    52.D 解析:本题的关键信息只有两个,就是“目标指导”和“认识基础”。B项和C项很容易排除,司机事前是不可能对车辆追尾的发生有任何认识的,完全是种意外。C项中,小刚“一怒之下拿起杯子朝同学砸了过去”,这种攻击行为是不具有达到目的的性质的。可能考生更大的困扰是来自A项和D项。A项只符合“目标指导”这一个条件,在遇到歹徒之前是不可能认识到今晚一定会被歹徒抢劫的。本题只有D项符合“目标指导”和“认识基础”这两个条件。小偷在抢包之前就已经有了谋财的意图,并且其推到老年妇女的攻击行为就是为实现其谋财的目的而为的。

    53.A 解析:B项和D项涉及的都是文学作品中虚构的形象,不符合“事物形象”的要求;C项中的“依然能够清楚地记得这幅画的每一个细节”不具有概括性特点。只有A项符合所给定义的全部要求。

    54.B 解析:IBM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研制超大型计算机的关键技术,成功之后申请专利,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完全合法的行为。虽然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但是IBM公司并未采用“不正当或者不公平的手段”。其他三项都是典型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55.B 解析:A项表述的是人的主动适应,而并非“被要求如何行动”,C项中小郑的行为恰恰违反了行为规范,着背心和短裤,脚上穿着拖鞋参加好朋友的婚礼是不符合社交礼仪的。D项是处于“为了使大家玩得更开心”的目的而制定了一个游戏规则,并非“一种相对固定的行为表现”。而C项就是人们希望律师在身处法庭这一特定环境时所应当表现出来的行为规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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