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叨9年6月15日,美伦冷冻厂分别以三亚市规划局、水利电力局为被告,将三亚市人民政
府、拆迁办和房地产管理局列为第三人,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合并审理。法
庭上,美伦冷冻厂认为,本厂原来具有合法的国土证和房产证。现建厂用地是1994年5月市
政府修路原厂被征用拆迁的补偿用地,三亚市规划局、三亚市人民政府分别下文,将美伦冷冻
厂安置在现今位置,选址用地恰好在三亚东河河道之内。为此,市拆迁办工作人员指导美伦冷
冻厂比照毗邻的宏海冷冻厂添土围堤建厂。
在建厂期间,市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与美伦冷冻厂多次申办报建手续,但因政府各部门批示
不一、意见相左,在报建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始终未能办妥有关手续。6年来,美伦冷冻厂频繁
地往返于政府各部门,由于这些部门互相推诿,致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反而因“未报建”为
-由而被责令拆除有关建筑。
为此,美伦冷冻厂请求法院审查三亚市政府以下失当行为:
一、规划机关选址错误,将企业安置用地选在城市绿地上。
二、按照规划局及市政府文件,企业用地只能在河道内。而政府及有关部门均采取放任、
不作为的作法,一拖就是6年。正是这种不作为才造成了企业今天的巨大损失。
三、国土局擅自改变宗地四至。国土局将规划宗地向东移30m,改变了该地按60m红线
控制的规定。正是由于政府当年的行政过失,才导致今天美伦冷冻厂的“违章建筑”。
四、政府行政行为相互冲突。同一块宗地,市政府是“建厂用地”,规划局是“商住用地”、
“城市公共绿地”,国土局是“工业用地”,水电局是“河道”。安置选址是规划局会同拆迁办、美
伦冷冻厂三方共同实地定点、勘察选定的,同一块地却出现几种不同的“结论”,企业究竟该听
从谁的命令?而政府部门的行政手段就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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