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性别要求
1.录用人民警察的岗位,可按公安部原定的录用人员中女性不高于15%的比例执行。
2.部分艰苦、特殊、重体力岗位,如井下作业岗位,可以限招男性。
3.同一岗位招2人以上的,可以按男女各占50%的比例分别限定。例:某岗位招2人,可以将该岗位拆分成2个岗位:一个限招男性1人,另一个限招女性1人;若某岗位招3人,则可将该岗位拆分成3个岗位:一个限招男性1人,一个限招女性1人,一个不限性别招1人。
除以上情况外,申报的岗位原则上不得进行性别限制。
(九)民族要求
定向招录少数民族的岗位可以进行民族限制。凡有此项限制的,必须选择“少数民族”,而后在“岗位具体需要的民族名称”栏注明所限民族种类名称。
少数民族岗位所占计划录用数的比例,各地可参照当地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以及现有公务员队伍的民族比例综合考虑后确定。
(十)学历性质要求
该信息项的选择项为“国民教育毕业生”、“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不限”。关于学历性质方面的政策如下:
国民教育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包括初等教育(小学)、中等教育(初、高中)及高等教育(大学)学历。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是国民教育毕业生中的一种。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包括:普通初等教育(小学)招生计划毕业生、普通中等教育(初中、高中、中专)招生计划毕业生、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招生计划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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