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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关注2017-06-20 14:22 三支一扶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a/szyf/ 作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绩效考核奖励兑现。根据考核等次,各地于每年9月底前将绩效考核奖励兑现发放到位。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工作每年7月定期进行,9月底前完成,当年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应优先安排在8月底前全部完成。服务期满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对被考核人整个服务期间的总体情况进行考核,应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开展,9月中旬前完成。
第十二条 年度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完成后,要将考核材料存入“三支一扶”人员本人档案,考核结果要即时上传“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可享受绩效考核奖励,其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不享受绩效奖励,“合格”等次的给予3000元奖励,“优秀”等次的给予4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经省“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享受“三支一扶”人员就业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对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不予发放《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考核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考核的各项规定要求,严肃纪律。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在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三支一扶”办提出复核或意见,考核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招募有“三支一扶”人员的省直水利系统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c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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