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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关注2017-06-20 14:22 三支一扶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a/szyf/ 作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每年应参加不少于6天(含报到、撤离共1天)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由省“三支一扶”办、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三支一扶”办组织实施。由各市组织实施的培训,经费从各地“三支一扶”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节 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请假原则上按服务单位的请假制度执行。请假超过15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县“三支一扶”办审批。原则上,一年内事假累计不超过30天。
第二十七条 “三支一扶”人员如为孕、产妇的,原则上按服务单位孕、产人员休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经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服务期内,治疗痊愈的(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出具证明),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服务单位和县(市、区)、市“三支一扶”办应当协助“三支一扶”人员,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二)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关系。由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报市、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五节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服务期间,毕业生如出现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关系等现象,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应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市“三支一扶”办;“三支一扶”人员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应及时处理并逐级报市、省“三支一扶”办。
第三十条 服务期间,因服务岗位安排或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人员的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市、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市、区)、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三支一扶”人员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未完成服务期的毕业生不享受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服务期间,对“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情况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办法按照《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考核结果等次,可享受对应的绩效考核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期满考核以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为依据,综合两年服务期内的德能勤绩表现和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五条 每年定期开展“三支一扶”人员表彰活动,省级表彰人数一般掌握在全省“三支一扶”人员总人数百分之十以内;市级表彰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地区参加“三支一扶”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第三十六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如有违纪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各级“三支一扶”办在对“三支一扶”人员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本人申诉。处分材料一式六份,省、市、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服务单位、毕业生本人、存入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三十七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毕业生本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三支一扶”人员日常工作表现和服务业绩,更好促进其在农村基层发挥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阶段相结合,自我考核、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我省统一考试,公开招募派遣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在岗高校毕业生。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以“三支一扶”人员所在服务岗位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对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核日常工作表现和服务业绩。
(编辑:c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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