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9 10:29:20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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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致仕制度
致仕即为退休,据《选举令》:“诸职事官,年七十以上,听致仕。五品以上上表,六品以下申省奏闻”。 退休以后的待遇,五品以上官,仍给半禄;其他官也有永业田可以养老。若过七十仍不主动申请致仕,则将为 时议所讥。为提倡惜贤敬老的社会风尚,唐代对致仕官员往往给予一些特殊的礼遇,如有时可以加官一级,有 时可另换一名望较高的官衔。
五、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
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 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对徒、流重罪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 件须奏请皇帝批准。
(2)刑部。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其正副长官为尚书和侍郎,职掌案件复核权,即负责复核大理寺判 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如有可疑可令原机关重审, 死刑案件移交大理寺重审。
(3)御史台。御史台既是中央行政监察机构,也是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其正副长官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 丞,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其职掌的法律监督就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同时,遇 有重大案件,也参与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2.三司推事
唐代在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指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问,称之为“三司定人或事临时发布的命令,通常谓之“散敕”。散敕为一时权宜处置,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 要使散敕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应经过一定的编修程序,对积累多年的散敕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编敕取 代《刑统》成为宋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3.编例
“例”是指以前事作为后事处理标准的成例。宋代的“例”,按期调整对象可分为断例和事例;按其创制方 式有判案之断例、特旨理为贯例、指挥自是成例之分,无论那一种“例”要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都必须经过编修程序,使具体的案例和事例变为通行的成例,所以,编例是宋代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宋朝例 的发展,对后世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提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条法事类
所谓条法事类,是以“事类”即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篡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下面 同时收录相关的敕令格式和申明等,以便查阅,现存的《庆元条法事类》即采用这种方法编篡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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