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8 14:27:58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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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99年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6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国 家生活中的指导思想地位。确认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肯定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 了农村的经营体制。将国家镇压“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国家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 2004年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14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确立“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 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公有制经济 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的规定;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 定;增加了对国歌的规定。
第三节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 下四项:
1.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 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 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不仅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实现人民主权的主 要方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此外,人民还通过法律规定的各种其他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 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2.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33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 1 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不仅包括政治权利和 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还 规定了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等社会经济权利。我国相继制定了保障公民 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有关法律,还先后参加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如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 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2月28日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3.法治原则
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其含义主要有:人民组成国家,人民享有主权;人民亲自或通过代表机关制定法律、 决定国家大事,并委托行政、司法机关执行;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是一切组织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任 何机关、政党、团体和公民都应无一例外地遵守法律,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国家权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而对公民权利的任何限制也都必须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1982年,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 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 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宪法第5条增加1款,作 为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把依法法治确定为宪法的一项重要
4.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宪法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这一原则由巴黎公社创立,后被社会主义国家 的宪法和政治制度采用,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 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一原则表 现为:在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人 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 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但 是,民主集中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并不排斥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监督和制约。
二、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为标准。前者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显著特点是法律文件上既明确为宪法,又冠以国名;后者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的 形式,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其显著特征是未冠以宪法名称,但发挥着宪法的 作用。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以宪法是否有严格的制定、修改的程序为标准。前者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 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后者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 定和颁布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 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
宪法的实质分类,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所作的一种分类,它以宪法赖以确立的经济基础和宪法反映的阶 级本质为分类标准。据此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基础之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并维护其利益的 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其他 人民群众的利益,并维护他们根本利益的宪法。
第四节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
—、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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