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浙江(A卷)《行测》真题

5:单选、

我国立法上将犯罪分为10类,并通过刑法分则第一至十章分别予以论述,这种分类主要是依据(     )。

A 主体的不同

B 客体的不同

C 主观要件的不同

D 客观要件的不同

【答案】B

【解析】我国立法上将犯罪分为10类,分类的主要依据是犯罪的客体的不同。犯罪的客体即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拓展】刑法规定的10类犯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6:单选、

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     )。

A 管制

B 拘役

C 刑事拘留

D 有期徒刑

【答案】B

【解析】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拘役。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拓展】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4、无期徒刑。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附加刑有以下四种: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只针对外国人适用的驱逐出境

7:单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     )通过。

A 三分之一以上多数

B 过半数

C 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D 四分之三以上多数

【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拓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8:单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主要体现了人大代表享有的(     )。

A 提案权

B 质询权

C 司法豁免权

D 言论、表决豁免权

【答案】D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主要体现了人大代表享有的言论、表决豁免权。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拓展】人大代表的权利1、审议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2、表决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凡是需要人大代表集体做出决定、决议的议案,都属于表决的范围3、提名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依法联名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书面联名提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领导人员的候选人的权利4、选举权:人大代表依法选举决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上一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的权利。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乡、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5、质询权:人大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并要求必须予以答复的权利6、提出罢免案权: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议案的权利。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罢免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罢免案依法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以书面或在主席团或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进行申辩。罢免案须经人大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7、提议权:人大代表提议临时召开人大会议和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8、发言表决免究权: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9、人身特别保护权: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主要含义包括:(1)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只限于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传讯和审判。(2)如果人大代表确属犯罪,必须在得到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许可后才能实施逮捕。(3)未经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不得对人大代表采取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4)人大代表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机关必须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对人大代表实施逮捕或拘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的机关就是违法,应当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