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食品安全法》
(1)各部门对食品监管应各司其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2)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3)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都统一为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
(4)食品企业出现了问题,在企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优先民事赔偿;
(5)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造成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 《循环经济法》
循环经济,就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活动。
(1)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应当采取措施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2)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如月饼、粽子等“过度包装”“豪华包装”)等;
(3)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4. 《保险法》
(1)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一是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是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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