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机构或职责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相关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通讯录。
第二十二条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对实施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四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正式印发后,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组织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召开领导组(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五条所有承担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尤其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学习熟悉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中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应急预案制定年度演练计划。针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预案行动方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要进行认真评估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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