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程序、信息共享和处理、通讯、指挥和协调、紧急处置、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新闻报道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宣传、培训和演习等;
(七)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预案管理与更新、国际沟通与协作、奖励与责任、制定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八)附录,包括与本部门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在征求意见函发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省总体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立项。
(二)起草。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起草,并组织征求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省总体应急预案的内容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编制。
(三)审定。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省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说明,按程序报送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省长审定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省长签发。
(四)印发。省总体应急预案经省长签发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五)发布。省总体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及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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