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信的层次
当代的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共同体都在一个开放的环境当中谋求生存和发展。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没有第三者的存在,因此,不存在一个可以裁决双方是非的第三者力量,政府与公民之间是直接面对面的,由此带来的惩罚也不是第三方的,政府拥有强制力量自不待言,而处于弱势的公众惩罚政府的可选手段只有一个,那就是对政府撤回信任或干脆不再信任,因此,公众对政府的惩罚手段虽然是唯一的,但却是最终手段,直指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政府公信作为一种系统信任,涵盖政府与公民两个维度,包括三个层次:
1、理念
首先应当在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中树立诚信观念和责任观念,也就是要加强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将公共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同时,政府作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应当倡导公民的道德建设,培养公民的公共责任和社会品德,促进公共精神的形成。
2、行为
政府公信通过公务人员的具体行为和表现为行为结果的行政措施来体现,同时,政府的政策过程、行为方式等直接面对社会公众。为了维护公信政府的形象,政府行为规程和规范、纪律等都应当体现到政府决策过程和公务人员的执行过程当中,体现到依法行政的过程当中。
3、制度
政府公信是一种声誉,更多地靠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来塑造和体现,因此,制度是政府公信的核心层面。政府公信的制度包括围绕政府公信本身形成的制度和政府公信监督评估制度两个方面。前者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开放的行政程序、责任机制建设等,后者包括鼓励公民参与的各项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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