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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农民来说,我们是要给予利益的。而“利益的引导”的关键就是“征地安置”问题。在土地使用形式转变过程中,会产生的巨大土地收益,但是征地农民却没有获得很大利益。那么如何使农民在征地之后获得较大的利益呢?有以下几个对策:

    对策一:保障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扶持和激励就业,尤其要鼓励自主创业。向有劳动能力的征地农民发放具有与城市居民同等效用的劳动手册;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鼓励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农民提供贴息贷款和实施减免税优惠。

    对策二:保障农民对土地收益的安全使用。限制土地收益进入个人消费领域,建立切实可行的基金,帮助农民缓解仅*个人难以解决的困难。例如,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通过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缓解,耕地的复耕可以设立复耕基金,等等。基金来源于土地收益分配前的必要扣除。可以考虑给征地农民一点“自由资金”,让他们有一个自由发展、自主创业的空间和资本。

    对策三:完善征地补偿办法,中央制定全国统一最底标准,地方因地制宜按照土地综合利用和实际年产值制定地方标准,但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在征地补偿费是否统一管理问题,中央不适宜制定统一行为,可放权让地方自行落实,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但资金要专户、专项、核算、审计、公开、协商一致,另外,村民民主讨论后可以决定该资金的合理使用;应落实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计划,引导农民实现再就业,妥善安置幼、老、伤残的社会保障问题;逐渐规范征地审批前听证制度、批前告知和确认制度的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救济权。

    而对于政府来说,关键就不是利益补偿了,而是如何扮演好一个利益协调者的角色问题。而就目前来说,国家也是很关注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对于目前的现状,尽管问题有逐渐好转的趋势,但总体而言国家也还是不满意的,因为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去解决。

    而当前农村土地征用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及原因呢?目前一些主流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点:

    1、征地是政府行为,即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直接介入征地活动,这就使得农民在征地中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当农民和政府或开发商就补偿、安置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申请政府或职能部门协调裁决时,由于政府或职能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农民要求解决的问题有时得不到解决。

    2、征用农民土地的目的多是为了招商引资、建设各类开发区(园区)或是扩大城市原有规模,人为加速城市化进程。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有计划地、合理地征用一些农村土地是必需的,但有些地方政府没有端正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够,脱离产业发展规律,缺乏长远考虑,片面追求眼前效益、地区效益,盲目立项,建设开发区(园区)贪大求全,或者把征来的土地用来进行无实质意义、不得民心的虚荣建设,大搞所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这种把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对立起来,*大量占用土地、破坏资源和环境来谋求发展的做法是脱离我国实际的,是不可取的,也是得不偿失的。

    3、有关农村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急待完善。目前,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标准普遍偏低,安置措施不到位,有的地方出台土地征用办法时,更多地考虑政府或开发商的利益,低价征用,高价出售,牺牲农民利益。而对于农民来说,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因为拿不到足够的补偿,得不到妥善的安置,又失去了收入来源,他们的生活出现了困难,甚至重返贫困,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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