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甲的房屋是违法行为。
(1)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没有权力强行拆除甲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甲的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在行政管理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的义务时,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有两种:一是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一是人民法院。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相对方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行政机关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否则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尽管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是对甲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由于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实施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其行为也是违法的。
(2)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益,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既没有对强行拆除决定进行复核、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没有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妥善保管,这些都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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