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朱伟峰将虚假报道归纳为四种:虚新闻、假新闻、恶新闻和劣新闻。他解释说:“虚新闻带有文学色彩,建国初期的一篇报道就较为典型。那篇新闻讲述的是一位中年妇女到银行取款,人民币被大风吹到地上,好心的路人们纷纷帮其捡回,最后发现钞票还多出一张。这篇新闻当时被评为好新闻奖,但最后发现是假的。虽然此种新闻并未造成不良后果,但由于系记者编造、并不客观真实,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媒体公信力。假新闻则是从头至尾由记者一手炮制,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及后果,引起受众恐慌,例如‘纸包子事件’。恶新闻即媒体机构或记者出于别有用心的目的,严重歪曲事实真相,甚至进行恶意诋毁和炒作,以达到其险恶用心,背后往往有推手和利益集团在内。一条恶新闻有可能导致一个企业的破产、一个家庭的破裂、一个生命的结束。劣新闻则主要是指失实新闻,它是记者本身素质不高、知识掌握不全面、考察问题时不细致、写作时张冠李戴等原因造成的”。
杜绝虚假新闻、失实报道,确保新闻事实准确,维护媒体公信力,是各报刊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朱伟峰认为,应加快新闻出版体制的改革步伐,尽快建立合理、健康的报刊运营体制;在队伍建设方面,要建立稳定从业队伍的良好制度,规范报刊出版单位的用人制度,建立健全采编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尽快推出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和规范的人才评价体系;有关部门应在新闻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建立新闻队伍人才库、中级记者和高级记者数据库、媒体单位领军人物数据库等方面加强工作力度;要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一线新闻记者的教育工作,毕竟一线记者是新闻的第一道关口。“希望新闻从业者都将新闻工作当作一生的事业来奋斗,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而不仅仅简单地将其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在媒体企业化运作的大背景下,记者的职业安全感不强,要通过健全采编人员保障制度等措施,尽快避免‘新闻民工’现象持续下去。”事实上,在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记者职业使命感的同时,杜绝虚假报道,还需要建立新闻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参与的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制度。朱伟峰说,“新闻出版总署为此专门成立了举报中心和举报热线,读者如果发现虚假报道,可及时拨打举报电话,在全社会营造共同打击虚假新闻的健康氛围和环境。”
10.形形色色的虚假新闻让人真假莫辨、虚实难分,给社会和媒体本身带来了严重的伤害。美国百年大报《纽约时报》曾在2003年5月自揭家丑,披露该报记者杰森·布莱尔肆意杜撰、捏造假新闻,引发美国公众对媒体职业操守的质疑。美国发行量最大的日报《今日美国》随后也曝出丑闻,其王牌记者杰克·科利被指证在过去十几年里蓄意捏造和杜撰了至少8篇重大新闻,其中有的竟还获得了普利策新闻奖提名。丑闻曝光后,报纸和普利策奖的信誉都大受损伤。布莱尔事件不久后的一次调查表明,只有46%的美国公民认为《纽约时报》“非常可信”。同时,假新闻使得《纽约时报》公司股价从2002年中最高点53.80美元一路下跌到约37美元,股票市值缩水约31%。因此,对各国政府和媒体而言,如何减少乃至杜绝虚假新闻都是一个必须面对和重视的问题。
西方媒体注重完善法律和加强立法,通过法律手段来防治假新闻。英国没有新闻法和出版法,对报纸内容没有专门的法律规章制约,但是对广电媒体的管理较为严格,政府按照国会的条令来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时还颁布广播电视法案,对责任和节目内容等有非常详细的条文约束。美国的新闻法则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核心在于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以及公众知情权等其他权利,同时还通过《诽谤法》等相关法令对媒体不负责任的失实报道进行法律制约。如果当事人名誉受损,以诽谤罪起诉媒体,记者又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时,媒体将被罚以巨款。
一般而言,惩治机制的缺位会导致假新闻的泛滥,进而影响到新闻质量。如今西方的主流媒体,针对第一类“低层次”假新闻的惩治机制比较到位,出现关键性事件的时候也能做到迅速出击、杀一儆百。 1998年英国独立电视管理委员会就曾对虚假制作纪录片、违反各商业电视台协作一致的节目守则的卡尔顿电视台处以200万英镑的巨额罚款。该委员会同时宣布:“已经严肃考虑过是否应该缩短卡尔顿电视台的执照期限。”2000年,德国新闻记者弗兰克·谢兰克因在车臣事件的报道中“编造谎言,蒙蔽观众,违背了记者的职业道德”被开除。
为了避免对簿公堂和因败诉而导致的资产损失,英美媒体更倾向于选择自律机制。自上世纪后半叶以来,随着社会责任理论的诞生,西方国家纷纷加快了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步伐,形成了以英国、德国为代表的通过议会立法建立新闻评议制度和以美国、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在新闻媒体内部建立严格的内审制度这样两种形式的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机制,为很多国家所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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