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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4)

2009-12-21 17:00:20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十、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按照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加快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统筹推进,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基层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建设,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同时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设施。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省辖市要健全新农保行政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市两级不新增新农保经办机构。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方,要在彻底解决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方,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参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时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河南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辖市及试点县(市、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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