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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4)

2009-07-31 15:24:30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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