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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法理学
考点速览
法理学法学基础理论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的要素
法的分类
法的作用
法的起源与演进法律的起源
法律的演进
法系
法与社会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经济
法与政治
法与道德
法与宗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专题一法学基础理论
考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一、法的本质
所谓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与法的外部现象相比较,法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法与国家政权是密切相联的,如果没有国家政权作依托,法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实现。统治阶级一旦把本阶级的意志宣布为国家意志,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从而进一步推行这种意志,并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迫使人们服从这种意志。
(二)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是法的二级本质。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该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三)法的内容和实现形式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这是法的终极本质,也是法的深层本质。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反映在法律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是统治者个人随心所欲的结果,而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就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总之,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唯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指示。法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制定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制定的。
3.法是能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是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考点二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一)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狭程度,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
三、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所谓法律上的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在法学上被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扶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第二,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义务,又称为“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为“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四、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所谓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1.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与法律相关的)法律概念。如“合同”、“正当防卫”属于基本的法律概念;“放火”、“杀害”属于非基本的法律概念。
2.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空间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比如“期间”属于时间概念;“居所”、“行为地”属于空间概念;“公民”、“合伙人”、“当事人”属于涉人概念;“违约”、“侵权”属于涉事概念;“财产”、“标的”属于涉物概念。
考点三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现代国家普遍适用的关于法的分类。它主要有五类,即:成文法与习惯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
1.成文法与习惯法。这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习惯法又叫不成文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2.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3.根本法与普通法。这是以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在不成文宪法制的国家,具有宪法性内容的法律同普通法律在效力上是相同的。根本法即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
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对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5.国内法与国际法。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二、法的特殊分类
法的特殊分类是相对于法律的一般分类而作的一种分类方法。法律的一般分类是对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普遍适用的一种分类,而法律的特殊分类则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1.公法与私法。这种分类方法来源于古罗马法,它是在民法法系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私法。如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属于公法,而民法、商法则属于私法。
2.普通法与衡平法。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普通法指的是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衡平法是从14世纪开始,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的修正、补充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
3.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单一制国家没有这一分类。联邦法是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和在全联邦实施的法律,包括联邦宪法、联邦刑法、联邦民法等。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和在该成员国范围内实施的法律,如成员国宪法、成员国刑法、成员国民法等。由于各联邦制国家的内部结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因此,有关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效力等均由各联邦制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没有一种整齐划一的模式。
考点四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对象的不同,即行为的不同,其规范作用可以划分为以下五种: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指引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对人们的指引作用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来实现的。与此相适应,其指引形式也分为授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义务性指引。
2.评价作用。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法的评价作用主要可分为两类,即一般的评价和专门的评价。
3.预测作用。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必然导致的后果,从而决定自己行为,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安排。法的预测作用对于法的遵守具有重要意义。法的预测作用还有利于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社会生活中严格依法办事,使法律规范得到贯彻和落实。
4.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以实现其功能。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特有的属性。法的强制作用在于能够制裁、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人们的安全感,强化人们的权利义务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对人们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和作用。法的教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制宣传、制裁违法行为、惩罚犯罪行为、奖励和表彰各种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等形式进行的。
二、法的社会作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掌握政权的阶级(统治阶级)必然把阶级冲突和斗争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他们利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使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使阶级冲突和矛盾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允许的界限之内,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法律执行社会公共职能、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和调整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和法规,确认人们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明确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是运用技术法规保证社会公共事务朝着符合自然规律,朝着有利于人类社会、有利于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方向发展,对于那些有利于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予以奖励,对于那些有害于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予以制裁。
三、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我国法的基本作用或主要作用就是:(1)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3)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4)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

★(2009·广西·19)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A. 指引、评价、惩罚、强制、教育作用
B. 指引、评价、教育、预测、惩罚作用
C. 指引、教育、强制、鼓励、预测作用
D. 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
【答案】 D
【解析】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五个方面:(1)指引作用,是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2)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作用。(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4)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作用。(5)强制作用,是指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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