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考点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概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范围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
1.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2.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
一、仲裁主体
(一)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聘任、解聘仲裁员;
2.受理仲裁申请;
3.监督仲裁活动。
(三)仲裁员的条件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2.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3.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二、仲裁申请的提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三、仲裁庭的组成和回避制度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二)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四、仲裁审理期限及效力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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