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青海省省、州(市、地)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青办发〔201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为目标,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着眼于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链,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
二、组织领导
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组织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务员局有关领导组成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局,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二)组织分工。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权限,省委组织部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众团体机关的遴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省级行政机关的遴选工作。各有遴选计划的省直机关配合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务员局组织实施本单位公开遴选的相关工作,负责报名、资格初审、面试或专业测试、考察和体检等工作。
三、范围和名额
(一)省直机关面向全省从州(地、市)级以下机关公开择优遴选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职务层次公务员。
(二)省直有关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的具体职位、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在省新闻媒体和省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公告。
四、遴选条件
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工作能力;
(二)年龄在38周岁以下;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公务员身份后在基层机关工作满2周年(含2周年、包括试用期,借调到省、州市地级机关工作和脱产学习的时间不计算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的公务员,每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考核合格的视为称职等次。
(五)具有胜任遴选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遴选职位要求的素质和履职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二)受处分未满期限的;
(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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