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等结果及时进行公布、公示,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如有考生中途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招录单位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和考试成绩从报考同一职位的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
(九)录用审批
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各招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填写录用审批表,省直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拟录用人选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县(市、区)招考单位的拟录用人选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沟通备案后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录用审批时,任何单位都不得突破公布的招考计划或经核减后的招考计划。
整个考试录用工作在2010年9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考单位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湖南省2010年录用公务员情况统计表》、《湖南省2010年录用公务员备案花名册》及《湖南省2010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情况统计表》(样表附后),于备案时一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招录机关和各级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考试机构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要加强保密观念,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传递、回收等工作,要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建立健全考试录用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不出泄密问题。要加强录用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条件的地方,面试可试行现场旁听制度,以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报考者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加大对考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程序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和报考者,严格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公务回避。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考单位要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人事人才的方针政策,除个别特殊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外,不得有地域、学历性质、性别、降低年龄等限制。要实行笔试、面试评估制度,不断提高考录工作水平。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发生。对考试录用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以确保考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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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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