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资格条件与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核实考察对象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
(13)曾受过劳动教养;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
(16)近三年内曾受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
(18)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
(19)政治品性不良;
(20)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21)有其他违法违纪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各招录单位考察时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认真查阅报考人员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凡是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不能提供职位要求的毕业(或学位)证书的,以及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工作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人员,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对考察结果有异议的,招录单位应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对有疑义的学历证书,可要求当事人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
专门面向村干部和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职位,可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报考人员进行实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考核方案应事先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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