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6.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资格复审合格者,发给面试通知书,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经巴中市人事局同意后依职位在达到合格线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
面试于2008年7月19日至20日进行。经资格复审合格进入面试的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面试的其它具体事项由巴中市人事局另行通知。
五、体检及考察
面试后,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含事先确定拉通排序的职位和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并由中共巴中市政法委、巴中市人事局、巴中市司法局统一组织实施体检、考察。对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录用体检考察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我市同级机关其他达到比例的职位录用考察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其中司法助理员职位,由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司法厅根据考试情况,按考试总成绩划定合格分数线,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得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巴中市人事局同意后,公务员职位可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依次递补,司法助理员职位须在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依次递补。
六、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在市人事局和招录机关(司法助理员为巴中市司法局)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因公示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按体检、考察的递补办法依次递补。
七、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录用审批: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巴中市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其中,此前已报考省内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报考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录机关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三年内取消准予其再报考公务员的资格。
(二)司法助理员去向分配:司法助理员职位拟录人员,在公示合格后,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由考生本人在职位所在县(区)选择具体工作单位。
(三)试用期: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司法助理员均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司法助理员均应在试用期内接受初任培训。对新录用的公务员,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新录用的司法助理员,须在基层司法所最低服务满三年,否则不能辞职,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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