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体检
(一)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体检。
(三)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
(四)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报考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六)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体检和体能测评必须同时合格者,才能被确定为考察对象。体能测评在正式报名前进行,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报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因体检不合格取消资格者,在进入面试范围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地级市、县(市、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实施;乡镇(街道)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区法检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组织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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