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4、少数民族报考者报考少数民族自治乡(镇)机关或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其笔试总成绩按照所报考职位公共科目设置总分的10%加分。

    5、参加我省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2008年底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参加省外组织实施的上述项目的2008年底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福建生源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和各设区市机关的,公共科目笔试卷面成绩加3分;报考县(区)、乡镇机关的,公共科目笔试卷面成绩加5分。

    五、体检

    根据招考人数按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依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在职报考者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参加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报考法院、检察院职位的相关条件,按《关于2008年秋季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和《关于2008年秋季全省检察院系统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执行。

    报考者或招录机关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体检缺席者,取消录用资格。

    六、考察

    招录机关对笔试、面试、体检均合格的报考者组织报考资格复审、考察。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招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七、录用

    招录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标准,确定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为拟录用人员,并按招录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站和各设区市相关网站公示7日后,报省或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被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由省或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给录用通知书。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到招录机关报到上班,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因体检、考察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空缺的,原则上应予递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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