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2、笔试内容: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参照《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见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站)。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书记员和法警职位专业科目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其考试范围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的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等八个部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者可免予书记员和法警职位专业科目笔试。公安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的考试复习用书为《公安基础知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3、笔试时间:所有报考者于2008年9月29日上午8:00-10:00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报考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或法警以及公安类职位的报考者,上午11:00-12:00考相关专业科目;报考A类职位的报考者,下午3:00-5:30考《申论》试卷。

    4、笔试地点:报考者在报名时可自行选择在全省各设区市和省直共10个考区中的任何一个考区参加考试。省直笔试考区设在福州市区。

    5、笔试成绩的合格线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报考者可在2008年10月23日后通过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站查询。

    (二)面试

    1、进入面试的报考者,其笔试成绩必须达到笔试成绩的合格线(含“专门职位”),在合格线以上的人选中按照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2、报考公安类职位的报考者,应在面试前通过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测评和体能测试,测评测试结果不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参加心理能力测评和体能测试的人数在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报考者中,根据报考者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人数的5倍确定。

    3、进入面试的报考者名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将按招录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站或各设区市的网站上公布,并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在面试前对进入面试的报考者进行报名资格复核。进入面试的报考者在面试前两天下午5:00之前正式放弃参加面试,而造成进入面试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报考该职位且成绩达到笔试合格线的报考者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面试人员。

    (三)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1、报考者的总成绩按公共科目(A类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B类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

    2、法院、检察院书记员、法警、公安类职位的报考者在相关专业科目笔试成绩达到该科目的合格线后,总成绩按公共科目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者,视为达到该专业科目笔试合格线。

    3、凡经批准进行专业笔试的职位,均须在《招考简章》中公布其专业笔试的范围及成绩所占比重。除上述公检法职位外,其他有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职位,其总成绩按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的笔试成绩、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计。如果专业笔试成绩或笔试、面试成绩所占的比例需要调整,须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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