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8 10:21:28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资料包涵盖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保存小程序码至
手机进行扫码
专题二:民事法律法规
【试题1】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区别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两者主要区别:(一)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二)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试题2】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哪几种?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试题3】你对破产法的理解?
破产法是有关债务人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而适用破产或者是和解程序来处理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容包括:破产程序规范、破产实体规范和罚则。
破产程序规范:主要是规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规范的准用、破产原因、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破产宣告,还有破产清算等制度。
破产实体规范:主要是规定债务人的破产能力、破产财产、破产无效行为或者是撤消权,还有破产的债权、破产的费用、公益债权、破产行为对效力,以及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等等制度。
罚则:主要规定的是对破产违法行为或者是犯罪行为的处罚制度。
【试题4】破产法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法的清偿顺序是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清偿其他债务。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试题5】物权法与担保法相比,发展有哪些?
一、 明确了独立担保的约定无效
物权法实施后,除非法律对独立担保另有规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当然还有当事人的约定中有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条款均属无效。
二、 明确了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区分
我国物权法摒弃了担保法将“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混为一谈”的观念,将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担保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合同生效后,如一方不依约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转移占有的,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抵押物的范围扩张
较之担保法,物权法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就可以进行抵押,赋予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权,如对动产抵押的范围不作限制。
四、 新增了浮动抵押制度
我国《担保法》对浮动抵押制度未作规定。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浮动抵押作了明文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等等
【试题6】抵押权与质押权区别
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一)合同标的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除《物权法》规定不能抵押的标的,一般的动产和不动产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质押权的标的为动产与权利。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二)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抵押权的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押权的质物移转占有。
(三)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四)登记机关不同。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五)债权履行方式不同。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7、《物权法》中允许抵押和禁止抵押的情形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8、新旧破产法区别
(一)适用范围:旧破产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他各类企业都不在其调整范围之内。新破产法将调整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之外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类私营企业。
(二)破产原因:旧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原因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实践中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此外,旧破产法还给予一些国有企业特殊待遇,规定“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
新破产法取消了对国有企业的特殊照顾,统一把企业破产的标准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企业破产原因的认定更加明确和具有操作性。并且,企业出现破产情形时,新破产法给予债权人与债务人更多地选择机会,其除了可以申请企业破产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之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出了另一条途径。
(三)破产管理人制度
旧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但是由于清算组成员多是由人民法院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中指定,因此清算组成员基本上听命于法院,很难根据市场原则来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具有极大的主观性。
新破产法一改以往的清算组制度,引入企业管理人制度,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增强了破产的公正透明。
(四)破产财产的认定
新破产法没有采用旧破产法列举的方式来定义破产财产,而是概括性的规定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扩大了破产财产的范围,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五)债权人会议
就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职权,新破产法较旧破产法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新破产法将债权人分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债权未确定的债权人与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三类,并对他们的是否享有表决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后,新破产法延续了旧破产法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的规定,但是更为明确的规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权限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六)别除权与劳动债权
别除权,即优先受偿权。新破产法公布前的旧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虽然都对别除权有所规定,但并不统一;新破产法在完成了不同企业适用同一法律的历史任务的同时,完善了别除权制度。
同时新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的效力,体现了对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保障,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相关推荐↓↓↓↓ | |||
国考 备考策略 |
国考 问答百科 |
各部委 职位分析 |
万人 模考大赛 |
相关内容推荐:
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
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递补公告
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补录公告
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录取公示|录用公告
2022国家公务员考试税务系统考试公告
2022国家公务员考试税务系统递补|补录|调剂
贴心微信客服
贴心微博客服
10万+
阅读量150w+
粉丝1000+
点赞数
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 国家公务员考试大纲 国家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目录 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入口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费用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人数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确认 国家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 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时间 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流程 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科目 国家公务员考试答题须知 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 国家公务员考试真题解析 国家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 国家公务员考试分数线 国家公务员面试公告 国家公务员面试名单 国家公务员考试资格复审 国家公务员考试调剂名单 国家公务员面试技巧 国家公务员面试礼仪 国家公务员结构化面试 国家公务员无领导小组讨论 国家公务员考试体检考察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