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8 10:21:28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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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应予受理的案件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不予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所谓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系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基本原则
第一,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第二,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第三,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第四,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五、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模拟题1】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及适用情况有哪些?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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