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杭州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6)
2014-01-20 11:28:13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十一、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各招考机关根据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和规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职位按1:2确定体检人员,3名及以上的按1:1.5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确定考察对象。
十二、体检、考察
(一)体检
体检工作市级机关由各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区、县(市)及以下机关由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执行《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规定与标准。
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政策执行。除特警职位外,其他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报考人员在体检前确认不参加体检的,可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优秀村(社区)干部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戒毒单位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可以从该报考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