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8 14:44:14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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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任何国家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责任制原则
(1)责任制指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务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
(2)责任制具体表现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举单位 可以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则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3)责任制原则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前者指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的地位和 权利平等,在重大问题的决定上,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集体承 担责任;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
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1)国家机关作为制定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机关,其一切工作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 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中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尊重群众的主人翁地 位和首创精神,确立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不断取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3)要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4)要倾听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5.精简和效率原则
实现这一原则,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国家机关,明确规定各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 选拔、任用、考核、监督、奖惩、培训和淘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完整制度。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超越其上,也不能和它 相并列。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1)全国人大的组成是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 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 表名额比例的分配。
(2)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 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会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 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人大代表的
3.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 人大以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为了保证宪法真正得到实施,必须对宪法的实施加以切实的监督。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 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 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 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 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 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按照法律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 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 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置及其制 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
(5)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 机关,它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国务院、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也要对全国人大负责。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
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全国人大会议有常规会议、临时会议、秘密会议三种形式。全国人大的 常规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 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大代表。每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 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 召集全国人大临时会议。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 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全国人大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提议、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 举行秘密会议。全国人大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 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 定,可以列席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以及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1)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 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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