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1 16:58:34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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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 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 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 以没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 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
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四十七条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 5毫米的气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公安部门制定。
制作影视剧使用的道具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保存或者展览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枪支管理证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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