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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备考之常用法律法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

2013-07-11 16:58:34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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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 弹药,必须核对持枪证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建立配售帐册,长期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 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民用枪支的研制和定型,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章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 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 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四条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五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 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 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 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 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 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九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别管制措施。

  第五章枪支的运输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 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 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 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第三十二条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

  第六章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三十三条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人境、出境。

  第三十四条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交部批准;携带枪支出境,应当事先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携带人境的枪支,不得携带出所在的驻华机构。

  第三十五条外国体育代表团入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或者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境参加射击竞技体育 活动,需要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入境、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出境,应当事先经国务 脘公安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携带枪支人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人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 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放行;到达目的地后,凭枪支携运许可证件 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换发持枪证件。

  经批准携带枪支出境的,出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边防检查站凭批准文件放行。

  第三十八条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 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f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 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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