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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北事业单位专家命题预测试卷三(A卷)答案解析(3)

2013-02-07 11:40:54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宏阳股份

  41. C[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法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但注意,这三种情形必须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前提下才能成立,若经一般处罚程序给予如上惩罚,仍需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不得当场收缴。故A、B、D项不符合题意。该法第48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42. C[解析] 《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由此可知停业并不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故答案为C。

  43. A[解析] 《合同法》第66、67、68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履行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担保法》所规定的内容。故答案为A。

  44. D[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为省政府,故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排除B、C两项。该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土地争议而提起诉讼,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由该争议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题选D。

  45. A[解析] 亚马孙河位于南美洲,是世界流量、流域最大、支流最多的河流,亚马孙河的入海口在大西洋,A项错误。德雷克海峡位于南美洲最南端和南极洲南设得兰群岛之间,紧邻智利和阿根廷两国,是大西洋和太平洋在南部相互沟通的重要海峡,也是南美洲和南极洲分界的地方,B项正确。智利共和国南北长4352公里,东西最窄96.8公里、最宽362.3公里,是世界上国土形状最狭长的国家,所以智利又被称为“蛇国”,C项正确。伊斯坦布尔是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省的首府,也是土耳其最大的城市和港口,横跨欧洲和亚洲,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横跨两个大陆的城市,D项正确。故本题选A。

  46. C[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中“不当”针对的即是合理性审查。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它的合理性。而行政诉讼只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合理性审查只作为例外。因此C项合理性审查原则是行政复议所特有的。A、B两项原则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共有的,而D项既不是行政复议的原则也不是行政诉讼的原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47. D[解析] 民法上的物是指可以由民事权利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它与自然界的物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以有体物为限。A项中,商标不属于有体物,将其印刷在产品或宣传单上只是以有形的载体来表现商标这一智力成果;B项嘴里的金牙与人体结合,是人身体的一部分,不属于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C项中,天上的星星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故本题答案为D。

  48. B[解析] 代理是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A项中董事长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C项中王大爷的行为实际上是传达的行为;D项中小陈的行为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不属于代理。B项售票员的售票行为属于职务代理。职务代理是指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实质上是委托代理的特殊形式。故本题答案为B。

  49. C[解析]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此条规定可知,并不是所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适用缓刑,而只有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属于缓刑适用范围,因此C项说法有误,答案为C。

  50. B[解析] 《刑法》第34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故没收财产是我国的刑罚种类之一。B项正确。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A项错误。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C项错误。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D项也不属于刑罚种类。故本题答案为B。

  51. B[解析]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其中,“物质权益”主要表现为给付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表现形式很多,如让相对人免费入学接受教育、给予相对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行政给付的类型大体包括: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灾物资等。A项中保险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并不是行政机关;C项属于行政奖励;D项属于行政赔偿。故本题答案为B。

  52. B[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案例中应向继续行使A机关职权的B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故答案为B。

  53. C[解析]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而题中的变价受偿性与物上代位性和题意明显不符;从属性主要强调随债权的关系,担保物权随债权转移而转移,所以选C。

  54. B[解析]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人,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

  55. C[解析]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题干中要求“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即意味着该犯罪分子在被剥夺人身自由后又已重获自由,因此,应当排除选项A、B、D。

  56. B[解析] 报社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针对甲的身体,因此谈不上侵害其生命权或健康权。隐私权,是公民以其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构成侵害隐私权。据此,选项B应选。

  57. B[解析] 甲不知乙的羊混入自己的羊群,甲的行为不构成有意识的“拾得”或“无因管理”。授权行为,在民法上一般指授予代理权,由代理人为本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很明显也不存在这种问题。据此,排除选项A、C、D项。《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甲没有合法根据获取乙的羊的所有权,并使得乙受到损失,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58. A[解析]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由于甲的行为已从盗窃转化为抢劫,而针对抢劫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规定了无过当防卫。由此可知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故A项为正确答案。

  59. C[解析] 这套住房属于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中,如果共有财产对外造成损害时,应当由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内部为按份责任。

  60. B[解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而依照本罪定罪处罚的,应从重处罚。所以应当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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