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06 15:34:47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宏阳股份
5.B[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6.B[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间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期间内,即8月28日不计算在内。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7.B[解析] 如果黄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A区公安分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案中,市公安局维持了A区公安分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情况下,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8.C[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9.C[解析]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黄某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黄某在此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行政复议法》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10. ABC[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黄某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应以A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在一审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行政机关对黄某处罚过轻,法院不能对黄某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也就是说,在对行政机关的致害行为未作出违法确认之前,人民法院不可能对行政赔偿直接作出判决。因此,黄某直接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是不合法的,不会得到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11. ABC[解析]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接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依此,可知A、B、C项的内容都属于要约。本题主要考查了要约的内容。此外,要特别注意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
12. C[解析]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依此,可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丙地。
13. C[解析]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只有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这也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14. D[解析]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依上述法条并结合《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可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考查的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一定的难度。
15. AB[解析]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依此,可得知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和B。C项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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