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结束后,报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统警察职位的,按1:1比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合格者方能进入体检程序。
(三)体检和考察。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职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若考试总成绩相同,分别依次以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成绩——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面试成绩、教育考试成绩高者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体检由市(地)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在经批准的指定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及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考察标准与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四)公示和拟招录培养人选的确定。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考试网上统一进行录用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 书。
六、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或担任特种兵、特警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三)“项目生”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或已进入公务员队伍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或已进入事业单位并经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的,允许报考。
(四)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院校。
(五)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的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 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 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 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交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附件:
2012年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简章
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公务员局
二O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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