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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比“卖房反悔”更糟的是仲裁“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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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是一个奇葩的案例:2013年3月,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松岗西路的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房价飙升,原房主遂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其后,原房主方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裁定,冯先生应补偿差价款444683元。(《新快报》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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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舒圣祥:在广州发生的这个案例,仲裁委手撕的正是市场赖以维持的契约精神。试想一下,如果房价涨了,卖方可以要求补偿,那么房价跌了,买方是否也可以要求补偿?如果法定契约都可以不算数,人们就不会有交易的欲望,只会有对交易的恐惧。仲裁委认定交易价格显失公平,理由有两个:一是交易价与评估价有价差,二是房主是年过九旬的老人。房主虽然是老人,但如果不能证明内有欺诈,也应认定交易是有效的。要不然的话,国家就该立法规定,多大年纪以上的老人,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资格。所谓交易公平,绝不是指大家都必须按照评估价或者其他人为定下的价格交易。价格不自由则交易不自由,交易不自由何谈交易公平?

@京华时报王灏军:对于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确实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显失公平”的适用标准很高——如果体现在价格上,通常应明显低于同时期市场价格的50%或者明显高于同时期市场价格的2 倍以上。如果只是“略失公平”,法律仍不支持撤销合同。法治社会就是契约社会,契约的稳定性受法律保护。虽然这里讨论的个案并不是“买房后房价大涨被裁定补偿”,但仲裁机构对“显失公平”的宽泛理解,已然引起了很多民众的担忧。对此案的最终处理,还有法院这一关,只是不知会不会又有反转?

@人民网蒋萌:一般来说,各地的房产交易中心对辖区内的二手房交易都有一个“基准价”,“基准价”会随本地房价的波动而浮动。管理者定这个价码的目的是,防止二手房买卖中出现“阴阳合同”——买卖双方向房产交易中心递交的书面价格大大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妄图由此少交税。换言之,如果通过了房产交易中心的审核,房屋的成交价必然是达到了“基准价”。房管部门此前已确认成交价位“不离谱”,后来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又认定成交价“失公平”,这是权力“打架”,还是仲裁“失当”?回顾本例,年过九旬的房主在两个女儿的陪同下,委托一名姓单的女士全权处理该房产。房子卖掉后,房主的儿子不干了,拉上老父老母欲推翻已然过户的房产交易。旁观者难免会想:房主当初为何不让儿女处理这套房?俩女儿后来没闹事,儿子却不肯善罢甘休,这是不是家庭财产纠纷?家庭内部矛盾,能成为废除合法契约的理由吗?所谓“交易显失公平”,如前述所述,也看不出合理解释。

华图解析:对广大群众来说,买卖双方谈好价格,并进行交易以后,不管是房价涨了,还是跌了,都已经和卖方无关,否则有违道德,但本事件中的男子却在买房后,房价暴涨。旧房东要求取消交易,还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买房者赔偿差价。结果获得仲裁委员会认同,要求买房者赔偿旧房东44万多。

其实,看着暴涨的房价损失的财产谁都眼红,可是再后悔也无济于事,也不能去找买家索赔,因为毕竟有道德底线存在,假如为了得到获得赔偿,非要找交易漏洞,那一定能找到,谁也不会把交易做到万无一失,虽然仲裁委和地方法院之前都曾驳回申请人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也就是说,其中不存在所谓合伙骗购的情形,但是,仲裁委如今又认定交易价格显失公平,理由有两个:一是交易价与评估价有价差,二是房主是年过九旬的老人。难道90岁的老人就都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吗?

如果说,站在卖房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去思考,他们确实蒙受了很大的损失,非常值得同情。但是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市场行为,市场没有儿戏,更没有后悔药。拿得起放的下,有理才能走遍天下,说实话,这是一个极坏的案例,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失范的权力,则会败坏市场经济的“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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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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